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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装配式要求的通知
项目全部执行装配式建筑要求,
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 40%,
其中∶ 政府投资项目; 总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混合类项目,
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 50%。
鼓励各区(市)县积极推动 A级-AAA 级装配式建筑建设。
总建筑面积小于 1 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1 万平方米的独立
设置的配套用房;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性用房,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在市政工程中推广应用
工业化生产的定型化、标准化、集成化预制部品部件,推动现场传统施工工艺转化为工厂化生产、装
配化安装。
市政工程项目除必须现浇的部分外,箱梁、防撞隔离设施、人行道铺装、电力浅沟、缆线管廊廊体、管片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城市隧道、过街通道和大中型综合管廊优先采用工业化预制结构装配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区间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鼓励高架区间、轨道铺装等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因抗震超限、特殊用途、结构特别不规则等技术原因无法完全满足装配式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经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论证,可适当调整实施标准。
已取得建设用地且建设条件通知书中明确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项目,按原定标准执行。
土地出让阶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设条件通
知书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
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实行专项审查。
施工阶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确保装配式建筑要求落地落实。
本通知自 2021年 9 月 25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
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完成自审承诺时间为准),全市城镇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建设工 程应执行本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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